索引号 002482242/2025-00511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opentype}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许撤决字〔2025〕257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b_standardfile}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建许撤决字〔2025〕257号)


发布时间: 2025-09-15 01:53 信息来源: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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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你单位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重复录入注册建造师信息,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4〕501号),你单位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厅决定部分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资质证书号:D233430746)的行政许可。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105360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2日

抄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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